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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不符合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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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4-9-1 21:43:2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一电子公司产品是电子配件在外审时开的不符合项如下:



检查技术部N0-3-A-04文件清单,有提交模具图纸,但不能提供相应的产品检验图纸,判不符合



4.2.3(7.3已删减)



我不知道是判4.2.3还是判别的条款,请各位老师指点,谢!
发表于 2004-9-1 22:16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
说实话,在顾问师论坛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有些糊涂!感觉看不太懂!楼主没有说太清楚

这个模具图纸和产品检验图纸的关系是什么??都把7.3都删减了,还真不好判!也不清楚外审判4.2.3 的哪一点?因为从楼主的描述来说,好象跟4.2.3没太大关系!
发表于 2004-9-2 07:25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同意2楼,楼主描述不清。
发表于 2004-9-2 17:51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
开在7.1,在别的论坛里说过了
发表于 2004-9-2 19:27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< 0cm 0cm 0pt"><FONT face="Times New Roman">我转载一下吧,个人比较同意!waleyzhao</FONT>老师在顾问师论坛上的观点:
< break-all; LINE-HEIGHT: 12pt"><FONT face=宋体>首先审核员要问清楚,产品检验标准是由受审方自己制定还是由顾客负责提供,若是企业自己制定,应继续追踪审核企业是没有还是登记清单时遗漏,若是没有应判定7.1,属于企业在产品实现策划时没有策划产品的接受准则(标准);若是编制清单时遗漏应属于4。2。3;若是根据顾客提供的产品图纸进行检验,企业则没有必要进行再编制,则要审核外来文件清单里面有无或顾客财产登记表有无,若无应判定为7。5。4顾客财产。</FONT>
< break-all; LINE-HEIGHT: 12pt"><FONT face=宋体>所以不论内审还是外审,不要仅仅停留在不合格的表面上,要继续深入审核,开出的不合格对企业的体系改进才有意义,否则意义不大,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整改可操作性和有效性</FONT>
发表于 2004-9-3 03:57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
偶坚持认为应判7.1,至于楼上朋友说的那些也很正确,但我认为,审核时应该关注事实,应就事论事,而楼上朋友说的其它的条款,应该是企业在采取纠正措施的时候要考虑的事!
发表于 2004-9-7 00:08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以下是引用yangyiquan在2004-9-2 19:57:23的发言:


偶坚持认为应判7.1,至于楼上朋友说的那些也很正确,但我认为,审核时应该关注事实,应就事论事,而楼上朋友说的其它的条款,应该是企业在采取纠正措施的时候要考虑的事!

与你看法一致!
发表于 2008-5-14 17:10:10 | 显示全部楼层

急求助

我们公司上个星期进行ISO9000复审,其中开出三个不符合项。由于自己不懂,现在没办法写纠正措施,请问哪位大侠帮帮忙。(1)单号0841/08年4月2日QA检验报告末见功能、人员检测与其检验规范欠一致(品质部);(2)末提供锡焊人员、电铬铁等能力的确认记录、也末见老化时间的文件规定(生产部);(3)成品堆放层数无文件规定,不利产品防护的实施(文件规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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